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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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今日(十二月廿四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在十二月廿一日进行的反黑工行动中,一名五十岁的南亚裔人士被发现於西贡一所餐厅的厨房内工作。

  该名非法劳工於今年四月由内地偷渡来港,并受雇於上述餐厅为散工。他承认一项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他被判入狱十四个月。

    另外两名分别三十七和三十四岁的南亚裔人士在同一行动中亦被发现在餐厅内工作。纪录显示,他们使用其护照以旅客身分来港,分别获准留港至二○○五和二○○七年。他们其后被警方拘捕并获发担保书。他们各被控一项违反逗留条件的控罪,分别被判入狱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补充:「所有旅客无论受薪与否,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入狱两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