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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吴霭仪议员对《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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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吴霭仪议员对《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刚才我已经很详尽地解释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的原因。我想重申,吴议员的修正案无法提供清晰而又符合立法原意的「同居关系」的定义。由於修正案的字眼含糊不清,会导致三方面的问题,或者简单讲讲。第一,可以解读为收窄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令前同居男女无法继续获得《条例》的保障;第二,在《条例》欠缺清晰的「同居关系」定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以普通法对「男女同居关系」比照婚姻的概念,应用於「同性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将近似婚姻的概念与「同性同居关系」连结,这是不少团体有重大的关注和忧虑的,大家都清楚的了;第三,吴议员建议的含糊不清的「同居关系」定义,极有可能引起日后的法律诉讼和争拗,大大减低《条例》保障范围的明确性。

  相反地,政府建议的「同居关系」定义,集思广益后,平衡各界的关注和要求而制定的,并经过法案委员会仔细磋商后而达成的共识。在这个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议题上,政府本求同存异的精神,积极协调不同团体的关注,好不容易才达成各界接受的方案。如果因为吴议员不喜欢中文「情侣」一词,而又找不到合适的词语代替,就将各方共同努力而得出的「同居关系」的定义一笔抹煞,是非常不值得的,亦漠视了各方面过去多个月来的努力,和团体的意见。

  我恳请议员反对吴议员的修正案,保留政府建议的「同居关系」的定义,让政府根据《议事规则》对《条例草案》中的「同居关系」的定义作出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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