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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第3及7条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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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正《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第3及7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及7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的第3条。这是一项技术性的修订。我们按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的中文文本详题,让中文“关系”一词与英文同义词 “relationships” 一样,在中文文本中只出现一次。

  另外,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的第7条。有关的修正案包括两类修订。首先,因应我稍后动议在《条例草案》第5条第(2)款中加入“申请人”的定义,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的第7条作出与“申请人”的提述有关的相应技术性修订。

  第二类修订,是对《条例草案》第7条、亦即是在经修订《条例》新设的第3B条第(2)款中列出的八项元素作出修订。我们是按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和意见,适当地对某些元素作出轻微的修订,旨在述明法院在考虑「同居关系」时,须顾及包括同居关系的双方对指明未成年人的照顾和供养;双方共同生活的理由,及彼此承诺共度一生的程度;以及双方交往时的行为是否恰如处於同居关系,和双方的亲友等是否如此看待二人。

  主席,上述的修正案经过法案委员会的详细讨论,并得到委员会的支持。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通过以上的修正案。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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