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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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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卓人议员和另外十九位委员在少於半年的时间内,具效率地完成审议《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工作,并对《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我亦要感谢社会各界,特别是曾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的团体,对《条例草案》同样提出了许多有用和务实的意见。

修订条例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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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条例》(下称《条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旨在提供民事补救,让配偶和同居男女及其子女,可以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政府透过《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下称2007年《条例草案》),将《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及其它的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

  在审议2007年《条例草案》时,来自不同政党的立法会议员均促请政府把《条例》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同性同居人士。为回应立法会的建议和社会人士的诉求,政府在去年恢复2007年《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承诺尽快在二○○八至二○○九立法年度提出修订,进一步将《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同性同居人士。其后,我们征询了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并出席该委员会的两个特别会议,细心聆听不同团体对修订《条例》的意见。在全面考虑及小心平衡各界的意见和诉求后,我们在今年六月三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并於六月十七日就《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及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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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条例》的涵盖范围,由现在只涵盖异性同居人士及前异性同居人士,延伸至同性同居人士及前同性同居人士。在草拟有关修订时,政府恪守以下的原则及政策立场:

  第一,政府是在法律地位上「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这大前题下提出《条例草案》。条例下的民事补救只针对施虐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或亲密关系而制定。在这背景下,我们留意到,与异性同居者一样,同性同居者可能因彼此的亲密关系和特殊权力分布而有所顾忌,以致受骚扰一方不愿意或不敢向警方举报,令这类暴力事件在短时间内可以演变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考虑到性命攸关,以及立法会议员和有关团体在这方面的诉求,政府同意在法律定位上不承认任何同性关系的大原则下,作特殊考虑,进一步修订《条例》,为同性同居者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我们与法案委员会磋商有关《条例草案》的条文细节时,亦以此原则为我们的重要考虑。

  第二,因应家长及宗教团体的关注和忧虑,政府删除了现行《条例》只针对异性同居关系的条文,并加入了一个性别中立的「同居关系」的定义,即「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之间的关系」。这个定义不单涵盖异性同居关系,亦涵盖同性同居关系。为了回应有关团体的关注,这个定义不涉及任何关於「配偶」、「婚姻」、「夫妻」和同性同居关系的提述或联系。我们按这原则提出《条例草案》,以期能兼顾社会各界的声音,亦同时达致将同性同居者纳入《条例》保障范围的目的。

  第三,在经修订《条例》下,由「同居关系」一方申请强制令的资格准则,必须等同或尽量贴近现行《条例》下男女「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强制令的既定标准。《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来,其政策原意是为有特定关系人士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使其免受骚扰。在现行《条例》下,这些特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犹如婚姻般的男女同居关系及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政府将《条例》下涵盖的「同居关系」延伸至同性同居人士时,务求将经修订《条例》涵盖的「同居关系」的内涵本质,与现行《条例》下男女「同居关系」的资格准则达致同等严格的标准。我们无意藉这次修订降低在《条例》下申请强制令的门槛。

  主席,我们很高兴政府的修订建议得到委员会的支持,并可以赶及在今年年底前在本会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及意见,我们亦适当地对《条例草案》中「同居关系」的定义和在考虑「同居关系」时的一些重要元素在字眼上作出微调。稍后,我会就有关修订提出修正案。此外,我们亦留意到吴霭仪议员会提出修正案,删除政府建议的性别中立,绝无任何将「同性同居关系」与「夫妻」、「婚姻」等概念挂恥的新的「同居关系」定义。我想强调,我们强烈反对有关的修正案。我会在稍后的发言中详细申述反对的理据。

新《条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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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尽早将《条例》的保障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加强对这些暴力受害人士的法律保护,我们建议如《条例草案》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在今天得到立法会正式通过,政府将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把《条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刊登宪报,而新的条文最快可在二○一○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在程序上,新条文将会在二○一○年一月六日生效日期公告呈交立法会前实施。我们曾就此立法时间表征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并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让《条例草案》可以在二○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有关的政府部门亦已准备就绪,以配合明年一月一日新条文的实施。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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