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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高龄津贴的离港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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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本港现时越来越多长者选择回乡养老,但碍于长者领取高龄津贴须符合居港规定,因此须定时回港。有长者向本人反映,该项规定不但令长者舟车劳顿,还因他们要保留香港的住处而增加其生活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二○○五年十月放宽高龄津贴受惠人的离港期限以来,受惠于此措施的长者的按年人数,以及该等人数占该年的高龄津贴总受惠人数的百分比为何;

(二) 当局会否参考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的现行安排,容许长者长期在内地定居并继续领取高龄津贴;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考虑委托一些设于内地的本港非政府机构核实在内地居住的高龄津贴受惠人是否健在;若会,有关计划将于何时实施;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龄津贴,是为年满65岁的香港居民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由于公共福利金计划是一项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计划,经费全部来自政府的一般收入,因此受惠人必须以香港为居住地,并符合离港限制规定。

  自二○○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公共福利金的离港宽限已由每年180天增至240天,受惠人只要在付款年度内居港不少于90天,便可享有离港宽限。具体而言,离港日数不超过宽限的受惠人可以领取全年的津贴;而离港日数超过宽限的受惠人,其津贴只会按超出的日数被扣减。至于其他在付款年度内居港少于90天的受惠人,他们仍会获发居港期间的津贴。上述安排适用于所有公共福利金受惠人,不论其离港期间的所在地。政府实行这项放宽措施一方面是考虑到部分长者希望有较多时间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旅游、探亲或短期居住,另一方面是要确保公帑用于以香港为长期居住地的本港居民。

  我现分项回答黄国健议员提问如下:

(一) 自从新的离港宽限在二○○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以来,受惠于该项措施的高龄津贴受惠人在二○○五年最后三个月、二○○六年、二○○七年、二○○八年及二○○九年一至十月,分别有1,526、6,200、7,014、7,570及6,288人,占同期高龄津贴总受惠人数的0.33%、1.24%、1.38%、1.46%及1.21%。当中大部分人得以受惠是由于宽限期延长,其离港日数由原本超过变为少于上限,因而全年的津贴额无须被扣减。至于其他受惠人的离港日数由于超出新的宽限,所以不能领足全年的津贴,但较未延长离港宽限时,仍可多领取60天(即新旧宽限相差的日数)的津贴额。

(二)及(三) 政府于一九九七年推出综援长者自愿回广东省养老计划,让选择返回广东省养老的长者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计划下继续领取现金援助。计划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扩展至福建省,同时放宽申请资格,容许领取综援最少一年(而非三年)的长者参加。

  有别于综援计划,高龄津贴的大部分申请人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因此受惠人并不局限于有经济困难的人士,领取高龄津贴的长者人数亦远多于领取综援的长者人数。基于这个原因,综援计划及高龄津贴不宜直接比较。

  如我刚才所说,考虑到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目的和性质,我们需要设定离港限制,以确保公帑用于以香港为长居地的本港居民;但同时,计划亦设有离港宽限,容许长者在内地或其他地方短期居住。此安排是为了在妥善运用公帑和便利受惠人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我们正就这方面进行检讨,并深入研究进一步放宽受惠人离港期限的可行性。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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