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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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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在本港举办的慈善筹款活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当局每年接获举办筹款活动的申请数目,当中申请不获批准的数目及详情(包括不获批准的原因、筹款活动的类型及提出申请的团体名称)为何;

(二) 过去两年,当局有否接获怀疑有人利用筹款活动诈骗捐款者的投诉个案;若有,该等投诉个案的数目及详情(包括筹款活动的类型)为何;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进一步加强监管筹款活动,特别是该等由非认可慈善团体在互联网上进行(包括指明只是向有关网站的登记会员或向公众进行募捐)的筹款活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正当的筹款活动是慈善机构在推展服务及计划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政府协助有关团体进行慈善筹款活动的同时,亦需要保障捐款人的权益,并确保有关活动不致对市民造成过分滋扰及不便。为此,相关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已制订各项规管及行政措施。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获豁免缴税。任何机构或信托团体可根据这项条文向税务局申请成为认可慈善团体。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审理各种与筹款活动有关的申请时,会考虑这项免税资格。

  现时,《赌博条例》(第148章)及《赌博规例》赋权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发出奖券活动牌照。社会福利署署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的规定,对为慈善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公开筹款许可证(许可证)。食物及环境卫生署署长可根据《公众卫生及蒥政条例》(第132章),对在公众地方进行的卖物筹款活动,发出临时小贩牌照。

  认可慈善资格和规管慈善筹款活动涉及数个政府决策局和部门的范畴。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政府当局的回应如下:

(一) 在过去两年,分别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社会福利署(社署)和食物及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收到的奖券活动牌照、许可证和临时小贩牌照的申请数目和不获批准的申请数目如下:

             收到的奖券活动  
             牌照/许可证/  
             临时小贩牌照的 不获批准的
历年     批核部门  申请数目    申请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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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影视处    103       1
       社署     716      24
       食环署    430     121

2008年  影视处     94       1
       社署    1004      24
       食环署    533     204

  (i) 奖券活动牌照的申请
  影视处在过去两年曾拒绝两宗奖券活动牌照的申请,考虑因素包括申请机构的不良财务状况。

  (ii) 许可证的申请
  社署在过去两年曾拒绝48宗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主要是申请机构未能符合申请资格(例如申请机构没有足够的过往慈善活动记录或过去曾经违反许可证的规定)。

  (iii) 临时小贩牌照的申请
  食环署在过去两年曾拒绝325宗临时小贩牌照的申请。申请不获批准的较常见原因包括已批准其他团体使用同一地点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就人群管制或交通流量的关注。

  由于申请人是根据上述相关法例提供资料,以作申请牌照或许可证之用,当局不适宜透露过去两年申请未获批准的个别申请人的名称。

(二) 过去两年,影视处和食环署并没有收到就其发出的奖劵活动牌照和临时小贩牌照相关的怀疑诈骗的投诉。社署在二○○七年和二○○八年分别收到36宗和61宗怀疑未申领许可证的筹款活动的投诉。所有投诉个案已转介警方跟进。经警方调查后,大部分的投诉均不成立。在过去两年,只有两宗个案中的三名人士被检控并最终定罪。

(三) 香港是一个守望相助,热心公益的社会。政府当局致力提供一个友善环境,尽量精简行政程序,方便慈善团体动员社区资源进行筹款活动。与此同时,当局需确保这类活动不会对蒥民造成太多不便和滋扰,及保障捐款人的权益。我们亦会严厉打击涉及诈骗的筹款活动。

  政府当局正加强教育蒥民如何作精明的捐款人,并继续检讨有关的规管制度和行政措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现正检讨有关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及规管架构,当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检讨的进展和其建议。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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