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雇员获劳工法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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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富嘉食堂的宝膳国际有限公司,因在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发出评估证明书前解雇工伤雇员而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一名任职厨师的雇员在二○○八年十一月三日因工伤意外引致面部及右前臂受伤,该公司其后在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签发评估证明书前解雇该雇员。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凡雇员已丧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据条例有权获得补偿,则如无劳工处处长同意,雇主不得在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发出评估证明书前,终止该雇员的雇用合约。
雇主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完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