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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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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屋宇署去年推出《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手册),给予建筑物设计指引以方便残疾人士出入,但部分指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食肆。本年六月,香港大学的调查发现,大部分本港连锁快餐店设有梯级或门槛的入口,未有附设斜道;亦有不少食肆使用固定的座椅,忽视残疾人士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为何手册并不强制食肆在大门提供合适的斜道让残疾人士进出及提供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座椅;及

(二) 会否研究何时将第(一)项的规定加入手册内,以照顾残疾人士的需要?

答覆:

主席:

(一) 《建筑物(规划)规例》(《规例》)附表三第14段及《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设计手册》)第四章第14段已规定在非住用处所,在任何平面高度有改变之处(包括处所的入口),若未设有适合的升降机或升降器械,均须设有斜道,让残疾人士可享有平等机会进入处所及使用处所内的设施。有关设有斜道的规定不单适用於食肆,也同样普遍适用於其他非住用处所(如商场、百货公司等)及住用处所的公用地方。上述有关非住用处所设立斜道的规定,在一九八五年已列入当时的《规例》和《设计手册》中,此规定适用於其后新建的楼宇和在现存楼宇的改建及加建工程。由於《规例》和《设计手册》没有追溯力,因此不适用於此规定生效前落成的楼宇内的食肆。不过,位於此规定生效前落成的楼宇内的食肆,在进行改建或加建工程(即包括结构性改动的工程),有关工程亦会受此规定的规管。

  现行的《规例》和《设计手册》主要是规管楼宇的设计,对食肆的家俱包括座位设计并无特别规定。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26条第(1)款,任何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如在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的条款或条件上或方式上歧视残疾的另一人,即属违法。如残疾人士因为某食肆的通道设施不足或未有提供方便残疾人士使用的座位而未能使用该食肆提供的货品、服务或设施,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不过,《残疾歧视条例》第26条第(2)款指出,如提供有关的货品、服务或设施会对须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设施的人造成不合理的困难(须考虑的情况包括:向任何残疾人士作出的处所提供的合理程度、可能带给任何有关人士的利益或令其蒙受的损害的性质、有关人士的残疾的影响,以及声称有不合情理的困难的人的财政情况及其所须付出的估计开支款额),第26条第(1)款则不适用。

(二) 现时《设计手册》内的规定,乃经过二○○二年展开的全面检讨和广泛谘询持份者的意见后而达致的最大共识,其中包括由二○○六年一月至六月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公众谘询。谘询期间,相关持份者未有就食肆的座位设计提出具体意见和深入讨论。我们会继续听取残疾人士和持份者的意见,致力推动各界(包括食肆)一同建设一个无障碍环境,让残疾人士有平等机会接受服务和享用社区设施。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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