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业主及租客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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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出:

  房屋署提醒有意租住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的市民,必须先查询有关单位业主是否已缴付补价。如市民明知有关居屋单位未缴付补价而租住,可能被控以违反《房屋条例》。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八日)表示:「本月三日,观塘裁判法院分别判罚一名居屋业主及一名居屋租客六千元及五千元。」

  案中业主在一九九八年购入将军澳广明苑一单位。房屋署经调查后发现,该名业主在未有取得房屋委员会的批准及尚未缴付补价前,在二○○七年十月起与租客签订租约,月租六千五百元,为期两年。该名租客明确表示知悉有关单位业主未缴付补价。

  房屋署发言人表示:「此举触犯了《房屋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熼五十万元及入狱一年。根据《房屋条例》第17B条,有关租约亦告无效。」

  这宗个案,是房屋署首次因为有租客在有关居屋未缴付补价的情况下签订物业租约协议而向租客提出的检控个案。

  除此之外,今年至今已有八宗个案共十名居屋业主及一名买家因为违反《房屋条例》而被法庭判罚。

  《房屋条例》附表列明,除非先缴付补价予房屋委员会,否则购买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将房屋委员会根据《房屋条例》第17A条出售的土地让与、或看来是将土地让与、或订立将土地让与的协议。

  居屋业主但凡已缴付补价,会获发信件确认,有兴趣租住的人士应要求查看。



2009年11月8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6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