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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09年残疾歧视条例(修订附表5)公告》动议的决议案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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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年残疾歧视条例(修订附表5)公告》动议的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动议通过我名下的决议案。这项决议案的目的,是请议员批准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87(2)条,修订该条例的附表5,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下称港铁公司,为某一特定组别的残疾人士所提供的票价优惠,列为附表5下的进一步例外情况。

  港铁公司在本年五月宣布,建议在本年年底前,向12至64岁残疾程度达100%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残疾人士和同一年龄组别领取伤残津贴的残疾人士,提供约为半价的票价优惠。政府十分欢迎港铁公司的建议,相信这将有助鼓励残疾人士更多外出参与活动,增加接触社群,从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这个建议的目的,与政府促进残疾人士全面融入社会的康复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因应港铁公司要求法律上明确肯定其票价优惠计划不会构成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我们有需要修订该条例的附表5。由於在《残疾歧视条例》下,「残疾」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港铁公司只为某一特定组别的残疾人士提供票价优惠,有可能会引起有关优惠是否抵触《残疾歧视条例》的争议。就此,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及律政司曾研究过,可否依靠条例第50条的例外条文作为抗辩理由。平机会和律政司均认为,虽然票价优惠计划可以根据条例第50条抗辩,但抗辩理由可否成立,最终要由法庭作出裁决,因此仍存在不明朗因素。有见及此,为了尽量减低港铁公司在推行有关票价优惠建议时可能带来的法律诉讼风险及争议,政府现就其优惠计划的内容,建议对《残疾歧视条例》附表5作出修订。

  我十分感谢议员同意无须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让我可以顺利在今天动议通过这项决议案,使有关票价优惠计划可尽快推行。如果议员今天通过这项决议案,有关的《修订公告》最快可於本月六日刊宪生效,以便港铁公司可配合其时间表,在今年年底前实施有关的票价优惠计划。我希望议员支持这项决议案,让有关残疾人士尽快受惠。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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