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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造口病人领取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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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期,本人接连收到长期病患者的投诉,指政府对「器官残障」病人的支援严重不足。关於向造口病人,肠癌患者及膀胱癌患者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二○○四年至今,每年上述三类病人的数目(按下表列出);

年份 造口病人数目 肠癌患者数目 膀胱癌患者数目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二)过去五年,政府有否向该三类病人的关注团体或病人组织提供资助;若有,按团体列出资助金额;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有否漠视该等组织的需要;

(三)有否评估拥有永久造口的人士,是否符合申领伤残津贴及永久性的「残疾人士登记证」(「登记证」)的资格;若评估的结果为是,为何部分该等人士不获发该津贴及「登记证」;若评估的结果为否,为何部分人士又获公营医院的医生证明符合伤残津贴计划的「严重残疾」定义,以及符合申领「登记证」的资格,有否评估有关的审批过程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及

(四)过去五年,造口人士分别获发伤残津贴及「登记证」的数目?

答覆:

主席:

(一)由二○○四年至今,曾於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接受造口手术的病人,以及肠癌、膀胱癌新确诊患者的数目如下:

年份    曾於医管局
     接受造口手术           膀胱癌
      的病人数目    肠癌新确诊  新确诊
    (包括短期造口治疗)  患者数目*  患者数目*
    ---------  ----- -----
2004     2,417      3,582     584
2005     2,412      3,706     529
2006     2,551      3,918     451
2007     2,486         未有资料#
2008     2,562         未有资料#
2009     2,157         未有资料#
      (截至九月)

*根据香港癌症资料统计中心的最新公布。
#医管局表示,由於涉及大量癌症患者的临床及病理资料,需时处理及核实,因此现时未能提供二○○七至二○○九年的数据。

(二)社会福利署自二○○一年起透过「残疾人士自助组织资助计划」(「计划」)拨款资助残疾人士自助组织(包括癌症病患者/造口人士自助组织),目的是支援残疾人士自助组织的运作及发展、鼓励残疾人士及其家人发挥自助及互助的精神。新一期的「计划」为期两年,由二○○八年四月至二○一○年三月,受惠的残疾人士自助组织共57间(包括六间癌症病患者/造口人士自助组织),总拨款额为1,600多万元。

(三)在现行的伤残津贴计划下,除须符合有关的居港规定外,伤残津贴申请人须经由徖生署署长或医管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其残疾情况属严重程度(即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附表1所定准则,大致上相等於丧失100%赚取收入能力),而该情况将持续不少於六个月,才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

  为确保评估的一致性和客观性,公营医院/诊所的医生会采用标准化的医疗评估表格及检视清单评估申请人的残疾情况。这些表格和检视清单均列明「器官残障」包括在「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的类别内。由於造口属器官残障的其中一种情况,造口病人只要经公营医院/诊所的医生证明其病况达至严重程度,便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由於各造口病人的病情不同,因此上述医疗评估的结果,以及个别病人获发放伤残津贴的期限亦会因人而异。

  「残疾人士登记证」(登记证)方面,劳工及福利局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档案室)可为残疾人士签发登记证,让身体机能永久伤残或暂时受损,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人士,在有需要时可证明其本身的残疾身分及类别。登记纯属自愿性质,登记证亦不是附带购物折扣或服务优惠的证明文件。申请登记证需要得到医生或专业医疗人员发出的证明文件,以确认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残疾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造口病人如获医生或专业医疗人员证明其残疾程度合乎所定准则,便可领取登记证。

(四)截至二○○九年九月底,共有67,587名残疾人士根据「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类别(包括「器官残障」)而领取伤残津贴。我们无备存当中属造口病人的分项统计数字。

  登记证方面,合资格申领登记证的造口病人会被列入「器官残障/长期病患」的类别。二○○九年九月底,档案室共发出8,197张登记证予「器官残障/长期病患」者。档案室并无备存当中属造口病人的分项统计数字。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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