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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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通过《2009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2009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载列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因应两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入以下两种药物,它们分别是:

(a) 右酮洛芬;其盐类;及
(b) 硫辛酸;其盐类;其衍生物,包含在药剂品内。

  含有以上物质的药剂制品及制剂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放宽对每日剂量不多於60毫克,每日服食三次的奥利司他或其盐类的管制。经过详细研究后,这些产品证实有足够的安全性及效能,可在没有医生指示的情况下用以控制体重的减轻。有见及此,我们建议把每日剂量不多於60毫克,每日服食三次的奥利司他或其盐类,由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毒药,改列为毒药表的第一部毒药,受有关的条文规管,需要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因应在近期发现用於减轻体重或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产品,经化验后被发现含有某些《药剂业及毒药规例》规管药物的类似物(Drug analogues),所以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同时建议修订四种已列入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的药物名称,加入这些药的部分化学描述,使它们的类似物能一同受规例所监管。有关的药物分别是西布曲明、昔多芬、Tadalafil及伐地那非。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十月二十三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