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工伤及职业病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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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骝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回答本人於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本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时表示,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在二○○七至二○○八年度就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所提供的服务的总成本为二亿一千六百万元,但没有显示医管局医生出任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机会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医管局医生出任上述委员会成员的机会成本;

(二)有没有计划改由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劳工保险承担上述两项服务成本;及

(三)鉴於《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规定,对於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的医疗费,雇主须支付的款项上限为每日二百八十元,而该金额往往不足以支付治疗该等雇员所需的费用(例如用於治疗间皮瘤并须由病人自费的主要药物每针便需要一万元),政府有没有计划提高该上限,以期该等雇员转到私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从而减轻公营医疗服务的负担?

答覆:

主席:

(一) 委派属下医生担任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源自医管局未成立前公营医院的安排,医管局成立以来一直沿用。但正如我们於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回覆指出,医管局并无有关工伤治疗的全面统计数字,亦没有属下医生担任委员会成员的时间及服务成本的分项统计。医管局亦没有机制向劳工处就委派医生参与委员会工作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 医管局现时为符合资格人士提供一系列公营医疗服务,包括治疗与工作有关的创伤,并向病人收取指定费用。医管局向符合资格人士提供的服务获政府大幅资助,因此所收取的费用并不反映服务成本。在现行机制下,医管局并无治疗工伤的特定收费,亦无权向第三者(包括承保病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我们并无计划改变现行的安排。

(三) 职业病患者和工伤雇员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与《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可获发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是参考公营医疗服务的收费而制订的,基本原则是用以支付雇员在公营医院及诊所接受专科门诊或急症室诊治及入院治疗的门诊诊症收费或住院费。根据现时的机制,当局会按公营医院及诊所的门诊或住院标准收费的变动,检讨及相应调整可获发还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职业病患者和工伤雇员不论是接受公营还是私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均可按条例获发还所付的医疗费用。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