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安全空运危险品有关的法例修订将会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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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命令会在十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并在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 -
(一)《2009年〈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附表16)令》;以及
(二)《2009年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修订附表)令》。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表示,前者旨在实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安全空运危险品的最新规定。修订建议已经谘询航空业界并获普遍支持。
发言人补充说:「有关规定载於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技术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九至二○一○年版)。」
后者旨在修订《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规例》对《技术指令》条文的提述。
二○○九至二○一○年版的主要修订旨在 -
(一) 修改有关航空公司验收货物的规定,以清晰订明航空公司所须采取有关空运危险品的检查程序;
(二) 将有关以例外数量运载危险品的条文集编於《技术指令》的同一章节,以方便参阅;
(三) 要求航空公司报告涉及按照《技术指令》中的特殊规定条文而以普通货物方式付运的危险品的事故;
(四) 清晰订明提供给病人在飞机上作医疗用途的危险品,包括在飞机改装作专门用途(即救护飞机)时而构成飞机永久设备的组件,可以救护飞机运载而无须符合有关空运危险品的一般规定;以及
(五) 清晰订明向乘客提供危险品资料的规定,以防止乘客携带危险品上飞机。
上述法例修订的目标生效日期为二○一○年一月一日。
空运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有传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和腐蚀性物质等。
完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