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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M),就公众针对被颁令破产的律师的疏忽引致的损失所提申索,由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及管理的基金(「弥偿基金」)只会就该等申索而引致的损失向破产律师提供弥偿,而不会直接向申索人作出弥偿。故此,申索人只可追讨破产律师。当破产律师无法向申索人作出赔偿时,若申索人要追讨弥偿基金便要视乎《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第273章)第2条是否适用。然而,法院曾在一九九四年的一宗案例裁定,弥偿基金所提供的专业弥偿并非「保险合约」,故此申索人不能援引该条例追讨弥偿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保障市民大众的利益是否成立弥偿基金的主要目的;及
(二)弥偿基金在上述个案的角色是什么,以及政府有何措施保障该等申索人的利益?
答覆:
主席:
(一)为律师而设的强制专业弥偿保险,是在一九八○年由香港律师会设立。现时的专业弥偿计划(「计划」)在一九八九年设立,由律师弥偿基金(「基金」)提供弥偿。根据《律师(专业弥偿)规则》(「《规则》」)(第159M章)第3(1)条,律师会获授权成立与维持基金。
整体而言,计划的目的,是针对与律师执业业务有关所招致的民事法律责任上的申索而引起的损失,提供弥偿。
(二)香港律师弥偿基金有限公司根据所订立的规则管理基金。该公司是一间由律师会为这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本身并非承保人。
据政府当局所知,这条问题的背景资料所载述的事宜,相信会是法院现正审理的一宗案件中将会作出裁决的事宜,这宗案件的聆讯定於本月稍后时间进行。由於法院聆讯即将进行,政府当局不宜作进一步评论。
完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