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以服务为本的公共电讯服务发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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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今日(十月十九日)宣布,决定采用一个单一简化的发牌制度,规管所有以服务为本的公共电讯服务。

  目前,以服务为本的公共电讯服务受两个发牌制度规管,即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和服务营办商牌照,该类服务包括对外电讯服务、互联网接达服务、网际规约电话(即IP电话)服务等。电讯局长在本年三月就其建议合并两个发牌制度以简化规管架构一事,谘询业界意见。

  电讯管理局发言人说:「合并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和服务营办商牌照,能以单一牌照、统一的牌照条件和收费,规管上述公共电讯服务,从本局所收到的回应可见,业界普遍欢迎上述建议。因此,电讯局长决定落实该项建议,将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纳入服务营办商牌照。」

  发言人阐述:「新的发牌制度会由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实施,本局将逐步以新的牌照,取代现有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和服务营办商牌照,整个过程预计需时一年完成。」

背景:

  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在一九八零年代引入,规管八类公共电讯服务,包括对外电讯服务、国际增值电讯网络服务、其他不同增值服务、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私人收费电话机服务、公共无线电通讯转播服务(无线电转播服务)、保安及火警警报讯号传送服务,以及视像会议服务。根据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持牌人不得提供本地话音电话服务,但按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牌照提供的本地流动话音服务除外。

  电讯局长在二零零六年一月引入服务营办商牌照,藉以规管使用新技术(例如IP电话)的新兴本地话音电话服务。根据服务营办商牌照,持牌人获准提供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但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和无线电转播服务除外。

  根据新的发牌制度,服务供应商可以单一牌照和统一的牌照条件,获准向固定和流动客户提供多种电讯服务,取代先前适用於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持牌人和服务营办商牌照持牌人的多套牌照条件。

  新的服务营办商牌照实施后,电讯局长不会再发出和续发任何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现有的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和服务营办商牌照(总数超过500个),会仍然有效直至其下个周年日,届时现有牌照会由新的服务营办商牌照所取代。



2009年10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