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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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十三日)代二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七名与讼人,包括伟家有限公司经营新宝酒家、宝剑电子有限公司、Esi Courier (HK) Limited、长江饮食中心有限公司、Extreme (Group) Technology Limited、利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邬国权经营邬国权会计师楼,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058.92元、29,457.36元、21,834.48元、6,098.8元、5,883.88元、3,094元及204.3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85元、110元、120元、145元、135元、115元及109元。

  较早前,Extreme (Group) Technology Limited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两项没有在指定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元。



2009年10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