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判罚两名男女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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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干犯《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9条,今日(十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罚款三千元。
另外一名女子亦在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同一次行动中违反相同条例,早前(九月十五日)被法庭判以二千元签保守行为十二个月。
食环署人员今年八月二十日在金钟港铁站出口外执行小贩管制职务,欲捡取小贩遗留物品时,有关人士意图抢走物品,引致食环署一名人员受伤。
食环署发言人说:「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是不当行为,违法者更须负上法律责任。」
他呼吁市民要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
完
2009年10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