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排》允许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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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於九月二十一日在北京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就《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固定/流动电话服务卡(电话卡) (只限於在香港使用)。

  电讯局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三日)表示:「我们欣悉该项开放措施将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相信这有助本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扩展业务和为其客户提供更佳服务。」

  发言人解释:「根据该谅解备忘录,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发出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后,须分别通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香港电讯局,然后可在广东省销售电话卡。服务提供者可自行或委任在广东省的代理商销售电话卡。」

  发言人续称:「所有获允许销售的电话卡,都是本地固定和流动网络营办商发出的储值电话卡或智能卡。这些电话卡只可用於香港拨打本地和对外电话。」

  发言人说:「有兴趣人士可参阅由香港电讯管理局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出的有关指引。电讯局今天已把该些文件上载於电讯局网站(http://www.ofta.gov.hk/zh/report-paper-guide/guidance-notes/gn_200911.pdf (只提供英文版本)及 http://www.ofta.gov.hk/zh/tips/cepa_guide.pdf)。」

背景:

  二零零九年五月九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在《安排》下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和加强贸易合作。根据《安排》补充协议六,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准在广东省销售於香港使用的固定/流动电话服务卡(不包括徖星移动电话服务)。在广东省销售固定/流动电话服务卡的措施将试行两年,期间香港与内地当局会密切留意和审视实施情况,然后决定在试验期过后会否继续实施该开放措施。



2009年9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