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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第485章43E(1)条,今日(九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7,000元。
被告莫锦华,被控违反《条例》第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从没有在某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五名雇主因违反《条例》第485章,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0,000元。
银成制衣纺织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34413162)高级人员陈倩丽,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元。
银成制衣纺织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元。
珍龙中国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0796152)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
叶振邦经营River Hair And Face(商业登记号码:33591903)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刘建兴经营新雅洁干湿洗衣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9220439)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伟达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637930)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此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四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861,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四名雇主颁布判令,四名与讼人Caesar Beauty Centre Limited、维德时装有限公司、鹏程建筑有限公司及毅得有限公司经营学信书院,因分别拖欠其一百一十六名、十一名、十四名及二十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14,292.92元、132,846元、83,905.47元及29,973.76元。
今日积金局亦代十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港币7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吴世雄经营北京药业公司及翡翠工房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857.5元及15,194.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有五名与讼人,包括郑炳泉及郑志豪经营德乐制衣厂、腾达国际物流速运有限公司、亚之杰资料有限公司、黄耀志及黄祖义前经营富嘉镀胶公司及杨次伦经营浩运创展,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217.70元、5,087.74元、3,720元、2,452.32元及1,89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59元、135元、179元、89元、116元、129元及99元。
完
2009年9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