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因违反有关工资、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规定被重罚接近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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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工资、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廿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五十九万六千元。
个案中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九名雇员。法院裁定该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共333,700.3元。
此外,该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安排其中的一名雇员放取农历年初一、农历年初二及农历年初三的法定假日及向他支付有关的假日薪酬,以及支付清明节的假日薪酬予其中的六名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的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或四十条有关安排法定假日或支付假日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每一违例事项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完
2009年8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