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高级人员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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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八月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2,500元。
美峰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人员王家骏,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2,5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1,3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骏盟有限公司经营大上海一品香菜馆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1,3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90元。
完
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