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毒试行计划完全与法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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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十一日)发表以下声明:

  政府制订「大埔区校园验毒试行计划」细节时,一如既往完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各项条文。「试行计划」是建基於同意,我们在设计该计划时与律政司紧密工作,并信纳现时的「试行计划」完全与法例相符。

  我们留意到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昨日(八月十日)在新闻稿和写给教育局局长的信件中所提出的关注事项。我们充分了解《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所奉行的各项原则。

  正如教育局局长在向大埔区的校长及教师简介「试行计划」的初步方案时清楚指出,政府在设计「试行计划」时,恪守「自愿性质」及「保密性」这两项重要原则。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带出的一项观点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没有授权家长/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士给予「同意」的决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并且引用《危险药物条例》第54 AA条,该条文订明必须取得未成年人士及其家长的同意才可由执法人员收集尿液样本。

  我们强调一名学生即使在参与该「试行计划」而被随机抽中验毒,他/她仍然可以拒绝提供尿液样本,当中并不存在只依赖他/她的家长的同意,或违背他/她的意愿,强迫提供样本。

  值得留意的是,《危险药物条例》第54 AA条适用於执法程序。相反地,设计「试行计划」为的是协助青年人,目的并不是检控被发现吸毒的学生。

  政府感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承诺,会为建立良好的个人资料私隐行事方式提出建议。我们将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共同努力,随筹划该计划内容更具备,为其提供所需的资料。



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