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违反有关工资、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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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工资、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十一万五千五百元。

  个案中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十三名雇员 。

  此外,该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安排其中的一名雇员放取清明节的法定假日,以及发放圣诞节、一月一日、农历年初一、农历年初二及农历年初三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予该名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或四十一B条有关安排法定假日或支付法定假日或年假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每一违例事项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