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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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八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6,000元。
天美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735706)被控违反《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误导性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入职日期。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另外,天美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三十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港币36,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丽滢美容修身有限公司、The Spa Management Limited及创达贸易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23,096.85元、12,516.63元及912.6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36元、168元及86元。
完
2009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