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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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225,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德升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7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5,748.46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灵宝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281.6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70元。



2009年7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