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提交检讨报告(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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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发出∶

  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今日(七月十日)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现行规管机制的检讨报告,行政长官已请检讨委员会公开有关报告。

  检讨委员会主席夏佳理在记者会上说∶「这是一个涉及保障公众利益和保障个人就业权利的课题。」

  检讨委员会在二○○九年二月发表谘询文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当中包括举行了三场公众论坛和多场简介会,听取公众及持份者的意见。检讨委员会自二○○八年九月成立以来,共召开了二十四次会议,检视现行规管机制、参考海外规管安排,并讨论不同的意见。

  他说∶「检讨委员会委员经过坦诚及详细讨论后,就规管机制的不同范畴提出共二十三项建议,当中十九项乃所有委员的共识,其余四项则获大部分委员支持。」

  夏佳理说∶「这些建议旨在加强现行规管机制,以及减低公众对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就业,可能涉及不恰当行为的疑虑或观感。检讨委员会与大部分在公众谘询中提出意见的回应者均认为,保障公众利益应较保障个人就业权利来得重要。」

  检讨委员会所提出的二十三项建议如下∶

1. 保障公众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应继续作为规管机制的两
    项基本原则,而保障公众利益应较保障个人权利重要。

2. 当局应扩阔政策方针,以明确提述∶(a)避免令人怀疑
    或认为存在「延取报酬」;以及(b)善用有限的人力资
    源。

3. 当局不应终身全面禁止离职首长级公务员从事受薪的
    外间工作,也不应终身禁止他们从事特定类别的工作。

4. 当局无需更改最低限度的禁制期。较低级首长级(首长
    级薪级第1至3点)公务员的禁制期为6个月,较高级首长
    级(首长级薪级第4至8点)公务员的则为12个月;审批
    当局一般不会批准有关人员於该段期间加入商业机构从
    事外间工作。

5. 管制期的期限应为:(a)首长级薪级第1至3点的公务员
    的管制期应为两年(即维持不变);(b)首长级薪级第4
    至7点的公务员的管制期应为三年(即将现时的管制期延
    长一年);以及(c)首长级薪级第8点的公务员的管制
    期应为五年(即将现时的管制期延长两年)。

  在管制期内,首长级公务员必须事先取得批准,才可在
    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

6. 管制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於首长级公务员在任职政府期间
    是否在指明范畴工作。

7. 管制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於首长级公务员是否在离职后从
    事与其任职政府期间同一范畴的工作。

8. 首长级公务员在递交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时,应
    提供更多资料,包括:(a)不论申请人会否涉及准雇
    主的母公司或相关公司的业务,都应规定申请人披露其
    任职政府最后几年期间与这些机构在合约、法律、公务
    及其他事务上的重要接触/往来(如有的话)。如申请
    人属首长级薪级第1至3点,须披露任职政府最后三年期
    间的接触或往来;如申请人属首长级薪级第4点或以上,
    则追溯至最后六年的政府工作;(b)除申请表要求提
    供的特定资料外,应规定申请人须提供他认为与评审其
    申请有关的其他所有资料;以及(c)应在申请表格开
    首列明政策方针和评审准则,提醒申请人评审过程中会
    考虑的因素。

9. 评审各方处理首长级薪级第4至8点的首长级公务员的申
    请时,应根据申请人任职政府最后六年的职务资料进行
    评审。

10. 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谘询委员会)应保
     留其谘询的角色。

11. 当局应扩大谘询委员会的组成,并把成员人数增加至
     九名(包括主席)。有关的委任应以个人名义,界别
     可以是(但不限於)学术界人士、公务员团体代表、
     前首长级公务员、专业界别及/或商界人士,以及行
     政会议、立法会和区议会前任或现任议员。

12. 谘询委员会应获授权,在有需要时,邀请与从事外间
     工作申请的相关界别专家提供意见。

13. 谘询委员会应就其运作模式制订指引,当中应订明有
     需要时,又或者只要主席或任何委员要求,便必须召
     开会议。谘询委员会并应向公众和申请人公布有关指
     引。

14. 谘询委员会的秘书处应独立於公务员事务局。视乎工
     作量的多少,秘书处可以是专责为谘询委员会提供支
     援;又或者现时一些公务员事务谘询组织已设有独立
     秘书处,当局可考虑扩大这些独立秘书处的职责范围
     ,使之同时为谘询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援。

15. 当局应加强工作限制的安排和执行,例如审批当局应
     直接通知准雇主施加於申请人的工作限制,并告知准
     雇主如申请人的职责有重大变更,则申请人须事先向
     审批当局取得批准;以及申请人如在离职后担任获批
     准的外间工作,必须遵照批核条件,在签署或收到雇
     佣合约或聘书后,向审批当局提交合约或聘书副本。

16. 审批当局(即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应在发给申请人审
     批结果的通知书内,列明覆检及上诉渠道。如申请人
     要求覆检审批当局的决定,审批当局应再次征询谘询
     委员会的意见。

17. 当局考虑内部评审和外间评审程序的建议改善措施后
     ,应就处理申请时间订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

18. 当局应在现时促进公务员队伍廉洁操守的措施中,强
     调首长级公务员不论在职时或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
     都必须避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尤其要避免令公众觉
     得或怀疑存在「延取报酬」的情况。

19. 当局应为行将离职的首长级公务员安排「离职面谈」
     ,并就面谈需涵盖的事宜制订指引。

20. 检讨委员会建议,按可享退休金条款退休的公务员
    (首长级和非首长级)在16家指定补助机构担任全
     职受薪工作,当局应撤销向他们暂停发放每月退休
     金的安排。

21. 当局应将公开披露安排的涵盖范围,由首长级薪级
     第4至8点的首长级公务员,扩大至包括首长级薪级
     第1至3点较低级的首长级公务员。

22. 谘询委员会就每宗离职后从事获准外间工作的个案
     提出的意见,都应载列登记册内,向外公开。

23. 提交给行政长官并向外公开的谘询委员会年度报告应
     加入更多资料,包括但不限於离职后获准从事的外间
     工作雇主业务的分类、登记册内谘询委员会意见与审
     批当局最终决定相异的个案,以及谘询委员会运作模
     式指引。

  除了上述的二十三项建议外,检讨委员会亦将有关规管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告知行政长官。由於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的规管机制超越检讨委员会的职权,检讨委员会并没有研究当局订定该机制的理念,亦因此未能就这事宜下任何结论。鉴於这是重要的课题,加上公众的关注,检讨委员会促请行政长官另行就此课题进行检讨。

  因应公众对规管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关注,行政长官於二○○八年九月成立检讨委员会,检讨现行的政策和安排。检讨委员会须於二○○九年年中向行政长官提交检讨结果和建议。

  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报告已於今日发表。市民可於检讨委员会的网站(www.dcspostservice-review.org.hk)浏览该报告,或在各区民政事务处及公务员事务局索取文本。



2009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