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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七月九日)公布就金融业打击清洗黑钱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大纲进行谘询。谘询为期三个月,於今年十月八日结束。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这项立法措施是直接因应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的建议而作出的回应。特别组织是国际打击清洗黑钱监管标准制定的跨政府组织,它指出香港应把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纳入法规之内,并就金融机构的违规情况制订适当的罚则,及为汇款代理人及货币兑换商设立一套打击清洗黑钱的监管制度。二零零八年特别组织曾就香港打击清洗黑钱制度进行评核,之后提出了不足之处,今次的立法建议旨在就有关的不足提出改善,这亦有助维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建议的大纲胪列了将受法例规管的金融机构、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责任的要求、违规的的法律责任及罪行、监管当局的权力及相关的制衡措施、违反责任的刑事及监管罚则;以及适用於提供汇款及货币兑换服务的商户的发牌制度,以达致打击清洗黑钱的目的。
下列为建议法例内容的要点:
* 订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接受存款机构、由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规管的持牌法团、从事长期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及中介人,以及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规定;
* 赋予监管机构应有的权力,使它们在适当的制衡下,令法例得以遵从;
* 令监管机构对违规者可施加适当的刑事和监管罚则,并同时设立独立的法定上诉审裁制度;以及
* 设立一套由香港海关负责执行,适用於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发牌制度,以达致打击清洗黑钱的监管目的。
发言人说:「我们会就立法建议的大纲征询有关行业组织及专业团体的意见,包括各谘询委员会、商会、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在谘询期内,政府会联同有关的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服务界安排谘询会。」
谘询会的详情载於财经事务科网站(www.fstb.gov.hk/fsb/aml/chi/consultation/consultation.htm)。公众人士亦欢迎出席。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会考虑所有在谘询期间所收集得的意见,再制订较具体的立法建议,并会在年底进行另一轮的谘询。初步计划於二零一零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发言人说:「我们希望在谘询期内收到公众,特别是有关金融界别的意见。」
谘询文件载於上述网页。意见书可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或之前邮寄至香港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1座18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第7组;电邮至aml_consultation@fstb.gov.hk、或传真至2865 6736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收。
完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