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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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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今日,我们履行行政长官在去年十月《施政报告》中许下的承诺,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立法订定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是香港保障劳工权益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是以现行劳工法例为基础,与现行劳工法例目标一致。

目标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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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在建构和谐社会及维持本港经济竞争力的双重目标上,致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条例草案的重点是订定以时薪计算的工资下限,以防止弱势工人工资过低,同时避免过份影响市场运作。其中的重要条文,例如工资的定义、执法和罚则等等,尽量紧贴《雇佣条例》的规定,避免不必要地加重雇主的守法成本。条例草案建议采取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制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确保不会导致低薪职位大量流失,和影响本港的经济动力。我们会透过详尽的统计调查,评估所有相关的因素,使厘定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和水平切合香港的发展状况,合乎社会的整体利益。

涵盖的雇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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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涵盖的雇员范围方面,条例草案参照《雇佣条例》的规定。然而,我们经广泛征询持份者和详细考虑后,认为有需要豁免两类雇员。

留宿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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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留宿家庭佣工。条例草案建议豁免免费居于雇主家中的留宿家庭佣工,不论是本地的或是外籍的。我希望在这里就部分公众人士对豁免安排的误解作出澄清。有关豁免亦适用于本地及男性雇员,豁免的决定性条件是留宿家庭佣工「留宿」这个工作性质,而并非他们的原居地或性别,因此并无歧视外籍及女性雇员。

  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基于四个主要的考虑:

  第一是留宿家庭佣工独特的工作模式。留宿家庭佣工随时候命、按要求提供服务、家务性质繁杂多样。为留宿家庭佣工计算工时有实际困难,但以工时计算法定最低工资是条例草案设计上的重要支柱。此外,留宿家庭佣工因工作性质的关系,在同一地方工作与休息,且经常独留在家,要清楚纪录工作时数,实际上并不可行。

  第二是留宿家庭佣工的独特聘用条款。留宿家庭佣工享有非留宿工人所没有的非现金权益,因此有较高比例的可动用收入。值得留意的是,留宿家庭佣工有免费住宿,省却其他工人必须负担的主要支出,亦省却来回居所和工作地点的交通开支。很多留宿家庭佣工亦获雇主提供免费膳食。大部分低收入工人并没有这些非现金权益。

  至于外籍家庭佣工(简称外佣),他们的基本聘用条款在政府指定的「标准雇佣合约」一一列明,包括获提供合理私隐的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此外,为进一步提供保障,政府自1970年代初已为外佣订明强制性的每月「规定最低工资」。雇主必须承诺不会支付低于「规定最低工资」,方会获准输入外佣。雇主短付「规定最低工资」同属《雇佣条例》下的欠薪罪行,属刑事责任。

  第三是不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可能对社会经济情况产生重大及深远的影响。许多家庭确实需要留宿家庭佣工的服务,例如家中有儿童或长者的在职夫妇。若将留宿家庭佣工,包括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将对许多家庭造成经济压力。一个家庭若因成本增加而需要停止雇用留宿家庭佣工,其中一个在职配偶或会被迫脱离劳动人口而留在家中。在现时香港人口老化的情况下,任何措施若令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年龄组别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下降,都会大大影响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此外,部分雇主可能会要求留宿家庭佣工在日间没有工作的时段离开住所,尽量减低佣工的「工作」时间及所需支付的薪金。我们必须审慎考虑因此而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

  第四是不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将从根本动摇行之有效的输入外佣政策。事实上,一些持份者除了要求把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外,更因实际上无法确定留宿家庭佣工的工作时数,而建议政府为外佣订明「标准工作时数」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并取消「留宿」的规定。然而,这两个要求基本上是偏离了现行的输入外佣政策;输入外佣政策的制定是以合理的政策考虑和必需的入境管制为依归,取消外佣「留宿」的规定将导致入境管制的问题,因为难以确保外佣不会违反逗留香港的条件,包括是否只在指定地点为指定雇主工作。由于输入外佣原是为了解决本地留宿家庭佣工短缺的问题,一些持份者指出,在逻辑上,若不再要求外佣在雇主家中留宿,输入外佣便应与输入其他非本地低技术工人的安排看齐,受「补充劳工计划」的规管及限制。

  有持份者提出在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下为留宿家庭佣工另外制定法定最低月薪。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并不可行。长远而言,法定最低月薪会带来重大的政策影响。首先,我们无法设定或假定首个法定最低月薪的水平,因为现时留宿家庭佣工,包括外佣,享有的免费食宿并不一样,意味着他们的实际工资可能有极大的差异。其次,就外佣而言,由于已有强制性的「规定最低工资」,另订法定最低月薪并无意义。再者,由于法定最低工资与输入外佣的政策目标完全不同,时薪的法定最低工资与月薪的「规定最低工资」须采用截然不同的检讨机制,运用不同比重的检讨指标,若将两者包括在同一条例下,将混淆检讨机制,引起争议,不利社会和谐。

  政府认为,因应香港的情况,豁免留宿家庭佣工是合适的做法。在作出决定前,我们已广泛谘询各持份者,并全面考虑所得的意见及相关情况。法律意见确认有关豁免有足够的法律理据支持。

实习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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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类要豁免的是实习学员。现时,在个别的实习计划中,学生和参与机构可能存在,也可以不存在雇佣关系。有些实习计划有专上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参与,有些则由学生和雇主自行安排。我们理解实习计划对培训及教育的功用,但亦必须审慎考虑若条例草案一律豁免所有实习学员,可能产生滥用的问题。在我们广泛谘询的过程中,持份者普遍有这些关注,他们同意即使可能会减少实习的机会,亦必须适当地规范豁免的安排。

  经过小心考虑后,我们建议条例草案只豁免参与由指定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实习课程的学生,而该等实习须属有关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并为符合全日制本地经评审而颁授的学术资格而设。豁免安排的目的是让学生获得课程要求的在职培训。

为因残障而生产能力受损的残疾人士制定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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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同时建议为因残障而生产能力受损的残疾人士制定特别安排。香港是个关爱的社会,我们应该让弱势社群,包括残疾人士,真正融入社会。我们认为残疾雇员在法律上应享有与健全雇员同等的保障,但也认同一些残疾人士、家长组织及康复团体所提出的意见,他们认为若条例草案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士而又缺乏一些弹性安排,会影响就业机会。因此,条例草案建议作出特别安排,若残疾雇员认为自己的残障会影响生产能力,便可要求进行评估,我强调,是由雇员自己,而非雇主,启动评估机制。评估的目的是厘定残疾雇员是否应该获得法定最低工资,或应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薪酬;这项安排相信可以保障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和获得合理薪酬。这项特别安排的制定是得到残疾人士、家长及康复团体的支持,并积极提供建议,我要在此向他们表达谢意。

制定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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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最低工资究竟对经济有多少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低工资的水平。条例草案建议设立属谘询性质的最低工资委员会,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及分析,并广泛谘询持份者,以确保委员会在建议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时,顾及社会的整体利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后,会以附表形式订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接受或反对。

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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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时,政府统计处会同步搜集和处理统计数据,以助厘定恰当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按照现时的估计,这些资料可于明年初备妥,由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进行分析和讨论,和谘询持份者。若一切顺利,并预留约六个月的时间让商界作准备,我们预期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最早可于明年年底或二○一一年年初实施。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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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积极并全面地与各持份者讨论,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亦得到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和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普遍支持。条例草案已兼顾劳资双方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我希望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使条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有效解决工资过低的问题,为基层雇员提供工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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