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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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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雇佣条例》,把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劳审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所裁定的款项订为刑事罪行,为雇员讨回公道,加麹保障雇员权益。

  劳审处以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机制裁决与雇佣有关的申索,但裁断的执行方式与其他民事裁决一样,即是若败诉一方不遵从判决,胜诉一方须负责执行判决。然而,执行裁断需要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负担能力有限的雇员往往因此而却步,一些立心不良的雇主便乘机拒绝支付欠薪及其他权益,对劳审处的裁决置若罔闻,使雇员无法取回付出劳力所应得的回报。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日渐引起社会人士的关注,各持份者强烈支持把不支付劳审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以加强阻吓。部分雇主代表也同意不负责任的雇主应受到法律制裁。当局经详细探讨有关建议后,决定提出修订,把不支付劳审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

  劳审处的裁决虽属民事判决,但根据《雇佣条例》,拖欠薪金和其他法定权益,以及不遵从劳审处有关遣散费的裁断已属刑事罪行。今次修订遂以此为基础,规定新罪行适用於没有支付包括《雇佣条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资及权利的劳审处裁断,以区别劳审处裁断与雇佣有关的民事债项和其他类别的民事债项。

  条例草案建议,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到期缴付日后十四天内支付裁断款项,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我们认为采纳「故意及无合理辩解」的定罪元素,可以有效针对蓄意违法的雇主。新罪行的刑罚水平,与现时《雇佣条例》的欠薪罪行看齐。建议修订可发挥阻吓作用,并向社会发出强烈讯息,表明拖欠劳审处裁断款项属严重罪行。

  若雇主为法团,劳审处会针对法团作出裁断。现时《雇佣条例》第64B条已订明,如证明法团拖欠雇员的薪金,是由某董事或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疏忽造成,该人士亦需要负上法律责任。鉴於现今的经营者普遍为法团,为确保新罪行能有效执行,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类似的法律责任原则,当法团不支付裁断款项时,若证明是因董事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而造成,则该董事或其他类似人员,亦犯了相同罪行。劳工处的执法经验显示,有关条文对遏止法团的拖欠行为有重要的阻吓作用,同时有效针对涉及法团罪行的真正负责人,避免波及完全没有参与的人士。

  建议的新罪行亦适用於司法管辖权与劳审处相若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负责审理涉及不超过十名申索人及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不超逾八千元的雇佣申索。

  新罪行的目的是针对故意不支付裁断款项的雇主,而不是有真正财政困难或其他确实理由的雇主。修例建议已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和关注,并已於劳工顾问委员会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讨论和获得支持。

  代主席,香港的雇主大多奉公守法,逃避责任的雇主只属少数。然而,雇员应得的薪金和其他法定权益理应受到保障,蓄意拖欠实有违社会公义,应予制裁。把这些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在加强保障雇员权益的工作上迈进了一大步,是个重要的里程碑,我要在这里特别多谢雇主的理解、律政司和司法机构的支持。最后我希望议员也支持建议,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代主席。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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