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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长者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及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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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本人接到不少长者及服务长者的团体的申诉,由於难以获批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所以该等长者被迫依赖高龄津贴过活,或靠捡拾废纸变卖甚至再就业,以解决经济困难;有些长者虽然放弃了与子女同住,以便较易获批综援,但基於中国人顾存面子的心理因素,他们往往不愿要求子女签署不供养父母的声明(俗称「衰仔纸」)而最终放弃申请。虽然社会福利署(社署)曾表示会酌情准许有需要的长者独立申请综援(独立申请),但他们获准申请的机会甚微,尤其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开始,社署执行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综援申请的规定,长者获准独立申请更见艰难,该等长者慨叹难以安享晚年。就此,政府可否按附件一之表格列出由一九九九/二○○○至二○○八/二○○九财政年度每年:
(一)长者领取综援的个案的分项数字;
(二)长者领取普通高龄津贴或高额高龄津贴的个案的分项数字;及
(三)与子女同住的长者独立申请综援的个案获酌情批准及被拒绝的数目?

答覆:

主席: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目的,是以入息补助的方法,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家庭和人士(包括长者),使他们能够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基於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与家人同住的综援申请人(包括长者申请人)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这项规定旨在鼓励家庭成员互相扶持和互相帮助,有入息者应负责供养没有经济能力的家人,而非将责任转嫁予纳税人。

  另一方面,综援计划属非供款性质,申请人须接受经济审查,以确保综援用作帮助真正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家庭和人士。因此,无论长者是否与家人同住,所有独立申请综援的长者都必须提交有关经济状况的「声明」,以核实长者有否其他收入来源。问题所指,以及坊间常提到的「不供养父母证明书」,其名称并不正确亦容易引起误解。事实上,有关规定只是一张简单的经济声明,声明的表格载於附件二以供参考。

  现分项回答议员提问如下:

(一)自二○○一至○二(注)年起,长者领取综援个案的分类数字及金额见附件三。

(二)自一九九九至二○○○年起,长者领取「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的个案数字及金额见附件四。

(三)如上文所述,综援申请人一般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然而,遇有特殊个案,例如长者与家人的关系不和谐或子女有特别原因不能供养长者,社署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容许有需要的长者独立申请综援。社署职员一般都需要会见这些申请人及其子女以核实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及实际情况。

  自二○○○年一月起,与家人同住长者独立申请综援的数字见附件五。

注:由於数字需要运用社会保障电脑系统的数据处理,而这系统於二○○○年十月始开始运作,所以只可以提供自二○○一至○二年起的数字。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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