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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七月三日)宣布,旅游业赔偿基金(基金)征费率即时由现时每笔外游团费的0.15%减至0%。
基金减收征费是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32H(2)(c)条订立,将基金征费减至0%的修订今日於宪报刊登。
政府发言人说:「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最近进行了公众谘询,暂停收取基金征费的建议获得大部分人士的支持,包括旅行代理商、香港旅游业议会、消费者委员会及市民。」
「在目前全球经济不景时暂停收取征费,有助降低旅行代理商的营运成本,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发言人解释:「根据精算顾问的研究,即使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即假设两家大型旅行代理商及多家小型旅行代理商同时倒闭,暂停收取基金征费也不会影响委员会履行发放特惠赔偿的法定责任。」
此外,回应在谘询期间接获的意见,委员会亦会为暂停或恢复收取基金征费设立有触发点的调整机制,并将缓冲水平定於五亿元,审慎水平定於四亿元。当赔偿基金结余达五亿元时,委员会将建议暂停收取基金征费;当结余少於四亿元时,会建议恢复收取征费。
发言人补充说:「这个机制可提高暂停和恢复征费程序的透明度,并可对市场变化作出可预见及适时的反应。」
赔偿基金在一九九三年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成立,为参加旅行团的外游旅客在旅行代理商倒闭时提供特惠赔偿。基金在一九九六年扩大保障范围,为参加旅行团外游途中因意外伤亡的旅客提供特惠赔偿。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旅行代理商须缴付外游团费的0.15%作为基金征费。截至二○○九年六月底, 赔偿基金结余为5.286亿元。
虽然基金暂停收取征费,但参加外游团的人士所获保障并不会改变。
此外,旅行代理商仍须按《旅行代理商条例》的规定,就每笔已收取的外游费,缴付0.15%作为香港旅游业议会的征费。消费者在参加外游团时应检查收据有否显示该项征费。
完
2009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