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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豁免一些牌照及许可证收费一年,由七月一日起生效。
财政司司长在五月二十六日公布一套纾困措施,包括豁免牌照及许可证收费一年,以协助香港市民及最受经济不景和人类猪流感影响的行业,纾缓他们的负担。
政府发言人说:「豁免牌照及许可证的费用,会令政府损失合共6.7亿元收入。」
政府将豁免下列牌照及许可证的费用一年,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
(a) 戏院牌照──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订立规例,豁免签发或续发戏院牌照和临时牌照的费用。
(b) 酒牌──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订立规例,豁免签发或续发酒牌的费用,但不包括为个别活动签发临时酒牌的费用。
(c) 卡拉OK场所牌照及许可证──根据《卡拉OK场所条例》(第573章)订立规例,豁免就经营卡拉OK场所申请签发或续发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牌照及临时牌照的费用。
(d) 旅行代理商牌照──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订立规例,豁免申请、签发或续发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费用,以及发出牌照复本的费用。
(e) 车辆牌照──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订立规例,豁免就货车、拖车、的士、非专营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及学生服务车辆(包括学校私家小巴及用作学生服务的私家巴士)签发或续发车辆牌照的费用。不过,车辆牌照费中根据《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收取的征费将不获豁免,因为该征费会拨作基金用途,向交通意外伤亡者及其受养人提供援助。
(f) 客运营业证及客运营业证证明书──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条)订立规例,豁免签发客运营业证及客运营业证证明书的费用(不包括非用作学生服务的私家巴士)。
(g) 船只牌照──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条)订立规例,凡属於第I、II或III类别或领有检查证明书或验船证明书及收取租金或报酬出租的第IV类别本地船只,均获豁免签发或续发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或申领闲置船只许可证的费用。
有关规例会在六月二十六日刊宪,并会在七月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下列牌照及许可证收费的豁免安排,无须另行制定附属法例,会由有关部门实施。
(h) 食肆牌照──豁免签发或续发普通食肆、水上食肆或小食食肆牌照或暂准牌照的费用。
(i) 受限制食物售卖许可证──豁免签发或续发受限制食物售卖许可证的费用。
(j) 小贩牌照──豁免签发或续发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和流动小贩牌照的费用,以及编配和使用固定摊位的费用,但不包括为个别活动签发临时牌照的费用。
(k) 旅馆牌照──豁免就经营酒店及旅馆申请签发或续发牌照的费用。
如欲查询上述措施详情,请与有关部门联络:
(a) 戏院牌照、酒牌、食肆牌照及受限制食物售卖许可证──食物环境生署(电话:2867 5074);
(b) 卡拉OK牌照及许可证──民政事务总署(电话:2881 7018)或食物环境生署(电话:2867 5074);
(c) 旅行代理商牌照──旅行代理商注册处(电话:3151 7942);
(d) 车辆牌照──运输署(电话:2804 2590);
(e) 客运营业证及客运营业证证明书──运输署(电话:2865 0836);
(f) 船只牌照──海事处(电话:2852 3080);
(g) 小贩牌照──食物环境生署(电话:2867 5935);以及
(h) 旅馆牌照──民政事务总署(电话:2881 7018)
完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