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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打击拖欠劳审处裁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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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制订严厉措施,打击拖欠劳资审裁处(劳审处)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裁断款项的行为。

  落实有关建议的《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星期五(六月二十六日)刊登宪报,七月八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条例草案》建议,雇主若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劳审处或仲裁处的裁断款项,将会被检控,有关款项包括《雇佣条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资及权利。

  新罪行的最高罚则将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与《雇佣条例》下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看齐。为了将身为法团的雇主绳之于法,当法团不支付裁断款项时,若证明是因其董事或负责人同意、纵容或疏忽而造成,则该等人士亦犯了相同罪行。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这项建议标志着政府在加强保障雇员权益的工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他说:「某些雇主蓄意逃避履行劳审处判决的问题已存在多时,引起社会人士高度关注。订立新罪行将发挥重要的阻吓作用,同时向公众发出清晰的讯息,表明不支付劳审处裁断款项是严重罪行。」

  他强调:「建议只会针对没有真正财政困难,但不愿意支付欠款的雇主。」

  执行劳审处裁断的方式与其他民事裁决并无分别,即若有关方面不遵从判决,胜诉一方需负责执行裁断。但有些雇员经济能力有限,往往碍于时间及金钱而放弃执行胜诉的裁断;一些并非有真正的财政困难雇主便乘机不支付裁断的款项,以致雇员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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