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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宣布就更新《受托人条例》的建议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
政府发言人表示:「改革信托法是政府提升香港作为亚洲主要资产管理中心的策略中重要的一部份。」
政府发言人补充说:「更新我们的信托法可增强我们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亦会鼓励更多本地及海外的财产授予人选择香港法律作为他们的信托管限法律,及在香港管理他们的信托。」
简易而切合时宜的《受托人条例》令法律更清晰明确,使信托的各方(包括财产授予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均能得益,并提供有效和切合时宜的管理信托权力。
以下是谘询文件中的主要建议:
1 引入新的受托人法定谨慎责任。
2 保留《受托人条例》附表2所列的特准投资项目,以为受托人在投资时设定合理的「安全港」界限。
3 加强受托人短暂转委权力的保障措施,以免在违反财产授予人的意愿的情况下让信托只剩下一位受托人。
4 废除《持久授权书条例》第8(3)(a)条,使受托人的转委权完全受《受托人条例》管限。
5 赋予受托人聘用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但加入适当的保障措施。
6 赋予受托人更广泛的投保权力。
7 为非慈善信托的专业受托人订立预设的法定收费条款。
8 就受益人知情权订立一些基本规则。
9 容许某些受益人无须向法庭申请,而撤换受托人。
10 收受报酬的专业受托人使用免责条款将受法例管制;及建议有关专业团体就使用免责条款颁布最佳做法指引。
11 废除或改革反财产恒继及收益过度累积规则。
谘询文件的其他建议亦包括一些离岸司法区普遍采用的非传统信托法概念,例如在法例内界定信托监察人的角色,以及容许设立非慈善性质目的信托。当中有部分建议,可让财产授予人在成立信托时有较大弹性,但并没有被其他可资比较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采用。政府希望听取更多意见才决定如何实施有关建议。
就某些问题可能需要对慈善信托作不同的处理,例如有关受托人聘用代理人的权力及专业受托人收取报酬的权利。因此,谘询文件就慈善信托作出略有不同的建议。是次检讨亦能为慈善信托带来益处。
政府发言人表示:「在筹划改革建议时,我们曾参考香港信托人公会和信托及遗产执业者协会(香港分会)所提供的建议。我们亦参考了其他可资比较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及新加坡)最近作出的改革。」
发言人续称:「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年底前发表谘询结果,及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法例。」
谘询文件可於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fstb.gov.hk/fsb。欢迎公众人士以以下方式提交意见: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或之前以邮递方式寄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5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第六组、或传真至(852)2869 4195或电邮至to_review@fstb.gov.hk。
有关改革建议的益处详列於附件。
完
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