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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扩大民事保障至同性同居暴力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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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星期五(六月五日)刊登宪报,六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

  有关建议旨在将《家庭暴力条例》(《条例》)的涵盖范围由现时只包括异性同居者扩大至同性同居者,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之上为同性同居受害人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三日)重申,政府在法律地位和政策立场上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这个立场不会因为这次修订而改变,有关修订亦不涉及和影响其他现行法例。

  他说:「鉴於同性同居者之间的亲密关系令彼此存在犹如异性同居关系之间的特殊权力分布和互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因素,而暴力事件可在瞬间演变成人身伤害甚或危害性命的局面,我们建议把《条例》的涵盖范围由原来只包括异性同居者扩大至包括同性同居关系人士。」

  政府在去年十二月就有关的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其后曾召开两次特别会议,约一百个团体代表及四十五名个别人士出席表达意见。

  张建宗说:「我们在全面及仔细地考虑过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决定从三方面处理有关的立法修订建议,回应宗教团体及家长组织的关注。」

  首先,在条例加入新的「同居关系」的定义,该定义不涉及任何关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联系;具体来说,政府建议把《条例》下的「同居关系」界定为「指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之间的关系」,并把已终结的该等关系包括在内。

  第二,建议就《条例》作出一些结构铺排的改动,以清楚划定在其涵盖范围下三种不同类别的受保护人士,即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关系人士;以及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

  他说:「我们希望这些修订能消除对有关同居关系会得到等同婚姻关系的待遇所引起的疑虑。」

  第三,将《条例》的简称修订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以清楚显示经修订的《条例》亦适用於同居关系人士;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同居关系暴力受害人可同样在新法例下受到保障,以及清楚反映「家庭」 和 「同居关系」属不同类别,互不干连。

  张建宗说:「《条例草案》是政府尽最大努力制定的一个容纳多方意见的可行方案。我们已作出合理务实的平衡,适切地回应了有关团体的关注。」

  《家庭暴力条例》 於一九八六年制定,目的是提供民事补救,让配偶关系和异性同居关系中的人士及其子女,可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该等关系中的另一方骚扰。

  政府在去年八月把《条例》范围扩大至涵盖前配偶和前异性同居者,以及其他直系或延伸家庭关系成员。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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