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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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时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村代表选举条例》在二○○三年二月制定,为村代表选举奠下法律基础,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和公正情况下进行,并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在《村代表选举条例》生效后,已分别於二○○三年及二○○七年举行了两届乡村一般选举。现时,所有村代表均依照法例由选举产生。

  在二○○七至○八年度的《施政纲领》中,我们承诺会根据首两届村代表选举的经验,检讨和改善乡村选举的安排,并为二○一一年的下届乡村一般选举作准备。为此,民政事务总署与乡议局共同成立了「乡郊选举检讨工作小组」,检讨乡郊选举的安排。条例草案是根据检讨的结果而提出的,主要目的是透过修订《村代表选举条例》及相关的附属法例,改善村代表选举安排。条例草案主要包括四类修订。

  第一类修订是将大埔的壁山和元朗的元朗旧墟纳入《村代表选举条例》的附表,为它们选举村代表。当年制定《条例》时的政策和立法原意是清楚的,就是新界内所有在一九九九年,即《条例》制定前最后一次村代表选举的年份,已经设有村代表制度的原居乡村及现有村落会获安排举行村代表选举。该等乡村载列在《条例》的附表内。

  制定《条例》时,当局未有将壁山村加入《条例》附表中。是次检讨研究过壁山的个案,确定壁山的确在一八九八年已存在,是一条原居乡村,并在一九九九年已设有村代表制度,我们认为壁山符合制定《条例》时的政策及立法原意。因此我们现建议把壁山纳入《条例》附表内,为壁山设立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各一名。

  至於元朗旧墟是一直被视为墟市,而元朗旧墟居民在制定《条例》时亦未能证明他们在一九九九年已有任何形式的村代表制度。因此,《条例》没有涵盖元朗旧墟。因应是次检讨,一些元朗旧墟居民提出了新证据,而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委员考虑过居民的论点和证据后,认为应把元朗旧墟纳入在《条例》附表内,使该村能举行村代表选举。

  我们考虑元朗旧墟居民提出的新证据和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认为元朗旧墟有其独特情况,其论据具有说服力,应被承认为《条例》下的原居乡村及现有乡村。因此,我们建议将元朗旧墟纳入《条例》的附表,为它设立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各一名。

  我们拟於二○一一年的下一届乡村一般选举中为壁山和元朗旧墟安排其首届村代表选举。但《条例》原订明,附表载列的所有乡村须在二○○三年编制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和正式选民登记册,并须在该年进行首届村代表选举。因此,我们须删除这些现已丧失时效的条文。

  第二类修订是为一些在《条例》附表中载列的乡村更改村名。该些更改是应乡郊社区的要求,目的是突显乡村的历史背景或所在地,或采用乡郊社区沿用了一段时间的村名。

  第三类修订是适当地延长提出和处理有关选民登记的申索、反对及上诉申请的时限。根据法例,被决定为没有资格登记为选民或已提出申请但其姓名没有记录在有关临时选民登记册等的人,可以提出申索。另外,任何人如认为某名已登记的人不合资格获得登记为选民,可就该登记提出反对。审裁官作出判定后,提出申索或反对的人或有关反对所针对的人,可申请覆核审裁官作出的判定。

  在二○○七年举行的上一届乡村一般选举时,我们共处理了1,240宗申索、反对及上诉申请个案。根据经验,现时给予有关人士和审裁官提出或处理这些个案的时限过於紧逼,使他们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个案。因此,我们建议适当地延长有关的时限。

  最后一项修订是将一些罪行的最高监禁刑罚由三个月提高至六个月。这些罪行包括在投票站内拍照、录音或录影或向其他人告知哪位选民投票予哪位候选人。修订后,这些罪行的最高刑罚会与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相类罪行的刑罚看齐。

  主席,本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已反映了当局与乡议局共同努力的成果,亦回应了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已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及本年一月九日的民政事务委员会上讨论。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完善村代表选举的安排,并让政府及乡郊社区有充份时间准备下届在二○一一年举行的乡村一般选举。

  多谢主席。



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