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援助破产人士
************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随本港的经济情况近期转差,申请破产及拖欠债务的个案正不断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债务人向破产管理署提交破产呈请书时须缴交约9,000元行政费,而不少申请人是失业人士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受助人,往往难以负担该项费用,当局会否豁免该等人士缴交有关费用,或容许他们分期支付;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於当局於本年二月十一日回答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现正跟进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委」)《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的建议,并会研究立法的可行性,该项研究的进展为何;若研究结果显示该报告书的建议不能有效规管收债公司对债务人的滋扰行为,当局会否重新考虑采纳法改委於二○○二年公布的《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内的建议;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於在现行法例下,已获解除破产令多年的人士在退休时取得的公积金仍须用以偿还旧债,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曾在去年中的一份判决书中指出,该项安排是严苛的,并认为当局应检讨和修订现有法例,使该等人士在退休时可获得退休保障,当局会否接纳该项建议,修订法例及更改该项安排;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的回应如下:

(一) 有关费用方面,根据《破产规则》第52条,债务人如欲申请破产,须要在向高等法院提交破产呈请前,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交一笔8,650元的存款,以支付因处理破产个案而需付出的收费及开支。在现行的《破产规则》下,破产管理署署长无权豁免有关的法定收费或接受以分期方式付款。所以债务人必须一笔过缴交这笔存款。

  这笔存款的水平是参考了处理破产个案涉及一系列支出而定订的。这些支出包括在宪报及报章刊登关於破产的公告、或者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例如:向土地注册处和公司注册处查册,及向银行索取有关破产人的财务资料、其他费用亦包括印刷和邮递及人手开支。这一系列费用均从存款支付。

  申请破产的成本理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并应尽量避免以公帑补贴。我们并没有计划改变此安排。

(二) 政府十分关注不良收债行为对市民构成的滋扰。现时,已有多项法律条文,打击收债公司的非法收债行为。警方会继续严谨执法,并已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执法成效,务求积极打击违法的收债活动。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现正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内的建议,这些建议适用於不同类型的缠扰行为,包括与收债活动相关的骚扰行为。由於法改会的建议涉及多方面复杂的考虑,例如保障个人私隐、维护新闻自由等,社会人士和团体对报告书的建议反应不一,当局需小心考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现正谘询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并会参考外地反缠扰行为法例的最新发展,以评估法改会所提出的建议。此外,该局亦会研究如何就法改会的建议谘询相关团体及人士,务求在维护各方合理权益的前提下取得恰当平衡,就未来路向在社会上取得共识。在订出建议的未来路向后,该局会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

  保安局会继续密切留意情况发展,并会因应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就《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的研究结果,考虑是否有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和规管,予以配合,以加强打击不良收债行为。

(三) 就问题中所提及的个案(高院破产案一九九八年第1201号),由於破产人已就高等法院较早前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而该上诉已定於今年七月二日聆讯,因此当局在上诉待决期间不宜就有关判决或是否应检讨现时的安排作出评论。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