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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董事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五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4,000元。
保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萧美玲,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1,000元,合共被罚款4,000元。
保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1,000元,合共被罚款4,000元。
蒙上杏女士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3,000元。
Goldfinch Restaurant Limited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3,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代六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一名雇主追讨27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四名与讼人,分别为南商组合有限公司、方格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傲纪有限公司及任池辉经营振昌五金厂,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4,456.32元、29,322.96元、20,938.01元及12,461.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七名与讼人,分别为玛宝印刷有限公司前称玛宝印刷制本有限公司、卢宝顺前经营信达账务管理服务公司、郑国祥经营宝工程公司、Polyaim Ltd trading as The Wanch、日深国际有限公司、宝明顾问有限公司及黄光耀经营黄光耀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46,533.62元、45,867.67元、42,650.82元、41,580元、1,492.72元、339.1元及28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230元、126元、180元、129元、246元、260元、250、215元、86元、76元及140元。
完
2009年5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