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特区政府与越南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命令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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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根据《税务条例》,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就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的协定,该命令今日(四月三十日)於宪报刊登。
该协定是继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以及卢森堡之后,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第五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政府发言人说:「该协定可确保投资者无须为同一收入两度缴税。」
「简单而言,该协定会为香港与越南两地的投资者在从事两地跨境经济及投资活动时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和节省税款。」
根据该协定:
* 越南居民或公司就香港收入所缴的税项,可以从越南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越南税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 若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作支付使用专利权、设计或模型、图样、秘密配方或工序,越南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不超过7%。
* 若收取利息者为香港政府、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机构,越南将豁免征收10%的利息预扣税。
* 越南将豁免香港居民源自越南的航运收入的税项。
* 香港航空公司经营往来越南航班亦可享受优惠,有关利润只需按较低的香港税率(法团税率16.5%)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越南缴税(现行税率25%)。
於宪报刊登的命令将於五月六日提交立法会审议。香港/越南全面性协定必须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之后才能生效。
香港/越南全面性协定由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南财政部副部长Do Hoang Anh Tuan於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河内签署。
完
2009年4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