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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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泽企业有限公司的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中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其三名雇员的工资,涉及款额88,774.58元。而上述公司没有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董事的疏忽下而犯有的。

  根据《雇佣条例》第23条及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董事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