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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关於香港的军事用地,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驻港英军中的喀兵及他们的军眷人数各有多少,并按他们当时驻扎或居住的军事用地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在地图上显示该等军事用地当中哪些地方作防务用途,哪些作军眷住宿用途;
(二) 是否知悉,解放军驻港部队人员及其军眷的总人数;是否每位解放军驻港部队人员均可带同军眷来港;如否,哪些级别的人员才可带军眷来港;现时有多少幅由解放军驻港部队管辖的前英军军眷住宿用地,以及该等土地现时是否用於防务用途;鉴於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殷切,当局有没有考虑与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磋商,把空置的军事用地移交特区政府;若有考虑,有关的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 鉴於中英两国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就香港军事用地未来用途的安排所互换的照会中载有中国政府的下述声明:「如果驻军使用的某块土地不再需要用於防务目的,将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如何可以启动这个移交军事用地的程序,以及应由哪一方启动;至今有多少幅军事用地经由此程序移交?
答覆:
主席:
(一) 当局没有前驻港英军喀兵及其军眷在港人数,以及其在港驻扎或居住地点分布的资料。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其员额。
香港驻军人员及其军眷的总人数、驻军人员是否可带军眷来港,以及军事用地的具体用途属香港驻军的防务事宜,当局没有有关资料。当局亦没有关於由香港驻军管辖的前英军军眷住宿用地的资料。
据了解,现时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均用於防务目的。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13条订明,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於防务目的,无偿交由特区政府处理。特区政府如有需要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转用於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与此同时,特区政府应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一直用於防务目的,未有任何军事用地交回特区政府处理。
完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