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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安老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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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口头答覆:

问题:

  有社会福利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安老事务委员会(委员会)部分成员获委任是政治交易的结果;委员会副主席担任该委员会成员已接近十年,有违非官方成员在谘询或法定组织中担任同一职位,其任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的规定;亦有委员会委员精心引导安老政策向不受长者欢迎的「改善买位计划」私营安老院输送利益,令经营该等安老院的部分委员得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甄选委员会成员的准则,会否考虑市民及业界对有关人选担任公职的表现的评价,以及会否事先就有关人选谘询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或各个长者服务团体;现任各成员的背景及资历怎样符合该准则;两位在去年七月及八月任期届满的委员未获再度委任的原因,以及何时会填补她们的空缺;

(二)会否立即终止委员会副主席及有经营私营安老院的成员的委任;若会,会於何时终止他们的委任;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释除部分公众人士对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沦为政治交易及利益输送筹码的疑虑,以及加强委员会的公信力;政府会否考虑委任本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的成员、长者,以及法律援助署、香港警务处、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医学会、香港药学会、香港职业治疗学会、香港护士协会、香港老年精神科学会、香港牙医学会、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义务工作发展局、监护委员会和长者团体的代表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让他们从专业角度协助政府制定安老政策及反映民意;若会,会於何时委任该等人士;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在本月二十二日已经书面回覆了梁国雄议员有关安老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的委任和会务事宜的提问,因应梁议员今日提出的口头质询,我现就委员会的委任安排提供进一步资料。

  安老事务委员会於一九九七年成立,主要职责是向政府提供建议,制订全面的安老政策。其委员的委任,均按照政府有关谘询及法定组织委任事宜的一般指引而进行。根据指引,委任谘询组织成员的基本政策是用人唯才,罗致合适的人士,切合有关组织的需要,并且确保谘询组织的成员组合能广泛反映社会上各持份者的利益和意见。

  在委任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候选人的才能、专长、经验、操守、服务社会的热诚(例如参考其以往担任公职及参与其他社会服务的往绩)、有关谘询组织的职能和工作性质等。政府一般不会就个别人选谘询公众团体,以免令最终未获委任的人选尴尬及引起不便,影响他们参与公职的意欲。现时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来自医护、社福、安老服务、专业及学术界别的成员,各委员均有参与其他社会服务的经验。

  安老事务委员会的成员是以个人身分获委任,这与很多其他的政府谘询组织相同。一般而言,以个人身分委任谘询组织成员,更能贯彻量才遴选的原则,让他们在没有任何框架的局限下贡献个人的才能、专长和经验,亦能令成员组合更多元化,并减少出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至於有委员会成员经营私营安老院的问题,正如我在上次的回覆已解释清楚,我们期望从事安老服务的委员,可以从业界的实际经验提供意见。由於政府是透过公开透明的机制及按客观标准去审批拨款和服务协议/合约,而委员会并没有参与审批工作,因此,有关委员的身分并无影响政府和个别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约的决定。在预见有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委员亦必须申报。

  在委员任期方面,根据指引,谘询组织的非官方成员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出任同一职位超过六年。根据这项原则,两位安老事务委员会委员,在去年任期届满后未获再度委任。一般而言,我们会在个别委员的任期届满前才会考虑是否继续委任该名委员。

  此外,指引说明谘询组织的成员如获委担任同一组织的不同职位(例如主席或副主席),其新职位会被视为新任命,六年任期会重新计算。安老事务委员会的现任副主席於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委员会的副主席,其新职位的任期於二○○五年开始计算。

  总括来说,政府是按照指引委任安老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过去多年,委员会推行了一系列惠泽长者的计划,例如推动长者终身学习的「长者学苑计划」、鼓励透过邻里网络接触隐闭长者及进行防止虐老和长者自杀工作的「左邻右里计划」、为离开医院的长者提供支援服务的「离院长者综合支援计划」,以及为现职保健员提供技能提升培训的「长者护理技能提升先导计划」等,足见委员会为安老服务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我深信委员会日后亦会循一贯的方针,继续为长者谋福祉。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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