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报将刊登条例草案以加强雇员对强积金投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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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将於明天(四月二十四日)刊登宪报。该条例草案旨在加强雇员对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投资的管控。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容许雇员可於每历年最少一次把在现时受雇期间的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从其注册计划内的供款帐户,一笔过转移至其自选的另一强积金计划内。

  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说:「条例草案将放宽对雇员强制性供款转移的限制,并让雇员可从更多的强积金服务提供者、强积金计划及基金中作出选择,以投资他们在现时受雇期间已作的强制性供款。」

  发言人补充说:「建议落实推行后,约有六成的强积金权益可在受托人之间调动,从而促进市场的竞争。有关建议有助鼓励雇员更积极地管理其强积金投资。」

  条例草案亦建议对条例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A章)作出其他相关修订。这当中包括把「保留帐户」的名称改为「个人帐户」以加强雇员对於拥有其强积金帐户的意识。考虑到日后这些帐户亦可持有雇员现时受雇工作的累算权益,条例草案会适度扩大「个人帐户」的定义,以反映这类帐户在范围及性质方面的改变。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要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设立纪录册,让雇员可查明他们拥有个人帐户的相关受托人名称。

  政府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已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介绍有关立法建议,并获支持落实有关修订。

  条例草案於明日刊宪后将於五月六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9年4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