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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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529,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Ng Chun Wa经营振雄运输公司及鸿图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皇城海鲜火锅酒楼,因分别拖欠其五名及四十二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分别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3,430.66元及146,467.71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各港币930元。
完
2009年3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