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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十二日)代表三十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二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灵宝场推广有限公司、保宏物料供应有限公司及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42,319.62元、14,952元及9,429.9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九名与讼人,包括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Spotting Media Limited、黄志艇前经营新通船务公司、腾达国际物流速运有限公司、莱利通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兴经营世纪21置业地产、新耀制衣有限公司、毅进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及叶伟平、李宏昌及雷一龙前经营河合炉端烧,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466.66元、39,011.03元、33,694.86元、9,187.5元、8,491.88元、8,424.56元、8,032.5元、6,146.43元及224.9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56元、96元、206元、246元、176元、180元、80元、176元、60元、182元、106元及209元。
较早前,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控罪,被罚款港币8,000元。
完
2009年3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