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物生产商外判制药须领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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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九日)回应传媒就本地药厂生产药剂产品的查询时表示,具有良好药品生产规范(GMP)标准作包装用途的本地药物生产商,根据牌照要求,只可在香港进行包装工序。
这些生产商获准将制造药剂产品的工序,外判予本港其他已获牌照的生产商,或外地具GMP的生产商。
发言人说,在外地制造的药剂产品须符合当地发牌机构有关GMP的要求,而相关文件亦要在药物推出本地市场前,交往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注册委员会审批。
完
2009年3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3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