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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儿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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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一间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儿童之家发生了一宗风化案,涉及一名十五岁女童涉嫌非礼一名同院十岁男童。关於社会福利署(社署)监管该等院舍运作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在儿童之家发生的罪案的举报数目为何,并按所涉罪行及涉案儿童的性别和所属年龄组别列出有关的分项数字;

(二) 各儿童之家现时的院童男女平均比例,以及职员与院童的平均比例分别为何;

(三) 是否每所儿童之家均须有驻院社工;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营办儿童之家的非政府机构是否必须制订监管院童行为的指引;若然,社署如何监管指引的执行情况;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社署有否派员定期巡查儿童之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除问题所引述的事件外,社会福利署(社署)在过去三年没有接获有关儿童之家发生罪案的报告。

(二)及(三) 现时,部分儿童之家只照顾男童或女童,部分则同时照顾男女童,后者的男女比例为一:一。

  社署在规划儿童之家时,一般会将三个儿童之家设於邻近地点,它们可合共提供二十四个名额,并由十一名职员(包括一名社工)照顾。

(四)及(五) 根据社署与营办儿童之家的非政府机构所签订的「津贴及服务协议」,营办机构须完全符合「服务质素标准」,当中包括儿童之家须有适当的政策及程序,确保服务使用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下接受服务及免受侵犯。营办机构须定期检视服务单位,以确定有关政策及程序已切实执行,并须每年向社署提交评估报告。

  为更有效率地提供以人为本、讲求问责、重服务表现的福利服务,社署与受资助机构合力推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在该制度下,社署会随机探访包括儿童之家在内的受资助服务单位,检视其服务质素及表现,例如检视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及其执行的情况、视察服务单位,以及直接收集职员和服务使用者对服务的意见等。如收到服务使用者、家长、员工或公众人士的举报,显示个别服务单位的安全措施出现漏洞,社署会作突击巡视,以核实有关服务单位是否能有效确保使用者的安全,以及是否需要作出改善。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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