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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的发言要点:
政府非常重视投资者保障,而现时对证券市场的规管主要分三个层面进行。
首先,《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订明香港证券市场的规管制度。
《条例》订明证监会的规管目标包括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向投资於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及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条例》第XIII及XIV部特别就禁止内幕交易及其他种类的市场失当行为订立具体条文。这些市场失当行为包括虚假交易、操控价格的行为、披露关於受禁交易的资料的行为、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我们亦非常重视市场透明度对保障投资者的重要性。《条例》第XV部特别就上市公司的权益披露订下法定责任。这包括大股东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法团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相联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权益。
其次,除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就证券市场的运作所列出的法定要求,证监会亦根据《条例》就不同范畴发表了各种守则、规则及指引,例如有关披露权益方面的指引和规管私有化、收购及合并事宜的《公司收购、合并守则》通告,以及其他有关事宜。此外,上市公司如拟进行私有化,除须根据《公司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亦须符合证监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守则》。
最后,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和执行的《上市规则》就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提供了更具体和更详细的规管要求。《上市规则》是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市场条例》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如有证据证明有关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层,以不公平方式处理公司事务,对其他公司成员造成损害,证监会在谘询财政司司长后,可向法庭提出呈请,要求法庭作出命令,制止有关不公平行为及作出其他补救措施。自《证券及期货条例》二零零三年生效以来,证监会引用第214条对有关上市公司董事向法院申请颁发命令的个案共有十五宗。当中,法院已向三宗个案的有关董事发出取消资格令,而其余十二宗个案仍在审理中。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5条,就任何与证监会职能有关的事宜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若证监会信纳该会介入有关程序是符合公众利益,证监会可在谘询财政司司长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介入有关法律程序。
主席,我刚才已就现时香港证券市场的规管安排作出简介。至於委员会先前提出的问题,政府的回应已载於文件的附件A至附件D。
完
2009年2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