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银行收取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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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根据《放债人条例》,如某项贷款的实际利率超逾48厘,即可推定有关的贷款交易属敲诈性。然而,认可机构(包括银行)获豁免遵守该条例,让其可在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下自由厘定利率。据报,近日有一家银行就现金透支服务向信用卡客户收取接近50厘的年利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一) 有没有履行《银行业条例》第7条所订的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能,要求有关银行按照《银行营运守则》(《守则》)第1章第12.3条,提供充分的理据解释其收取超逾48厘的高利率并非不合理或不公平;如果有,有关的详情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二) 有没有定期监察银行就各类贷款收取的利率;如果有,有关的详情及过去1年的监察结果是什么;如果没有,金管局有什么措施确保银行遵守《守则》内有关利率的条文;及

(三) 对於现时单靠《守则》规管银行所收取的利率水平,有没有评估需否检讨该做法;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虽然认可机构获豁免遵守《放债人条例》(《条例》),但《银行营运守则》(《守则》)第12.3条已就认可机构收取利息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这项条文规定认可机构所收取的年利率不应超过《条例》第25条所指被假定为属敲诈性的水平,即48厘,除非有关认可机构有充分理据解释收取此等利率并非不合理或不公平。其中一个可能的情况是获提供该等信贷类别的客户被评估为带有极高的信贷风险,因此有关的认可机构有需要收取较高的利率,以弥补其可能因客户拖欠还款而蒙受的损失。这项条文亦订明,除非出现非常特殊的金融状况,否则认可机构所收取的年利率不应超过《条例》第24条所订定的法定上限,即60厘。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直采纳及执行的原则,是认可机构须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的明确及最新资料,让客户能选择最合适的服务。根据《守则》,认可机构有责任向客户提供信用卡透支服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於年利率,以便客户比较不同的收费架构。

  金管局在其日常监管认可机构的过程中监察认可机构遵守《守则》的情况,并要求认可机构定期自我评估其遵守《守则》的情况。除此以外,若金管局透过不同途径例如定期的监管活动或客户的投诉等,得悉资料令人质疑个别认可机构有否遵守《守则》,金管局会与有关认可机构跟进,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就问题所提及的个案,金管局已与有关银行跟进。该银行已同意调整有关利率至低於48厘的水平。

  金管局会密切注视情况,检讨是否需要改善有关规管安排和加麹监察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守则》内就认可机构收取利率的规定的监管工作。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